《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6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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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省市关于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县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防范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印发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对靖边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新桥农场、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常态化落实属地燃气管道的保护管理职责,提升燃气管道保护水平;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县住建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

(二)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是明确保护范围。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标准规范,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区域;二是规范设置警示标识。燃气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转角处标明转角走向,做到标志清晰、颜色醒目、走向明确。

(三)规范工程建设活动

一是禁止开展的作业活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是保护性开展的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格项目审批审查

一是严格工程规划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周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二是严格施工许可。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和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合并办理;三是严格个人项目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个人建设项目时,应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对建设用地及周边的燃气管道敷设情况进行核实;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对个人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时,要督促业主主动保护周边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坚决防范遏制施工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五)落实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

设计前。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燃气管道经营企业通过查询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信息,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开工前。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施工中。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个人房屋装饰装修等涉燃气施工的,要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及相关单位要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聚焦燃气管道交底会商、保护方案制定等关键环节,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二是强化企业巡查。县住建局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燃气管道标志标识和“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三是建立台账管理。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镇(街)、新桥农场要对敷设管道、打桩、顶进、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要夯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会同属地镇(街)、新桥农场联动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七)加强燃气管道智能化建设

县住建局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快建设GIS系统、SCADA系统等管道监测系统,加大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实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加快推动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风险从被动防控向主动预防转变。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县住建局要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宣传教育、公益宣传重要内容,增强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二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县住建局要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和信息通报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保护燃气设施的浓厚氛围。

解读人:王瑞涛

工作单位:靖边县燃气和供热服务中心

职务:办公室主任

原文链接: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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