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5-0019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9-0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政办发〔2025〕13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24〕198号)有关要求,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确保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新桥农场、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现状,严格落实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常态化落实属地燃气管道的保护管理职责,提升燃气管道保护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住建局要会同县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健全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机制,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要建立沟通会商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统筹推进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
二、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标准,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区域,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他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规范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燃气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转角处标明转角走向,做到标志清晰、颜色醒目、走向明确;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志进行分类编号、编码。
三、规范工程建设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
(一)严格涉燃气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周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二)严格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和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合并办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三)严格个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个人建设项目时,应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对建设用地及周边的燃气管道敷设情况进行核实;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对个人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时,要督促业主主动保护周边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坚决防范遏制施工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五、落实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
(一)设计前。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燃气管道经营企业通过查询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信息,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现场勘测核实,保证交底信息完整、准确,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
(二)开工前。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护方案包含安全保护协议;要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严格审查,确保满足燃气管道保护需要。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要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县住建局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之后确定安全保护方案。
(三)施工中。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中要增加涉燃气项目施工现场巡查频次。
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个人房屋装饰装修等涉燃气施工的,要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及相关单位要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聚焦燃气管道交底会商、保护方案制定等关键环节,加大对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加强层级监督检查,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二)落实巡查巡检机制。县住建局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燃气管道标志标识和“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
(三)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镇(街)、新桥农场要对敷设管道、打桩、顶进、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要明确项目审批审查、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位置等信息,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信息。要夯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要动态更新项目台账信息,确保新立项的涉燃气项目及时纳入台账管理。
(四)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会同属地镇(街)、新桥农场联动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组织交底会商且未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未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问题的,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七、加强燃气管道智能监测
(一)摸清监管底数。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充分利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地下管线普查等既有成果,调查、探测、查漏补缺,进一步摸清燃气管道和设施底数,纳入档案管理,并健全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二)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建设。县住建局要将燃气项目施工安全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来抓,从2025年起,新建燃气管道项目要安装物联感知设备和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并适时更新升级。
(三)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县住建局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快建设GIS系统、SCADA系统等管道监测系统,加大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实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加快推动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风险从被动防控向主动预防转变。
八、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县住建局要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宣传教育、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增强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县住建局要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和信息通报机制。结合《榆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制度的通知》(榆安委办发〔2024〕44号)要求,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保护燃气设施的浓厚氛围。
九、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住建局、各镇(街)、新桥农场、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任务,加强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等工作。
(二)开展专项行动。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展在建、拟建涉燃气项目,实行台账闭环管理,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镇(街)、新桥农场、经开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并常态化抓好落实。因推诿扯皮、麻痹大意、疏于监管造成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docx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