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靖边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靖边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林业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靖边县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专项规划、工作总结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林业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木材经营加工、林木种苗和花卉、植物检疫、营造林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靖边县政府网站上公开。

2.通过靖边林业信息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3.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栏、办公楼内公示栏等。

4.其它形式公开政务信息:资料索取点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靖边县政府网站部门分类的林业局页面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政务公开栏、办公楼内公示栏、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工作机构

县林业局办公室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县林业局办公室(科室)

传真号码:0912—4621407

咨询电话:0912—4621407

电子邮箱:jblyj2008@126.com

通信地址:靖边县北大街靖边县林业局办公楼

邮政编码:7185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靖边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