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规〔2023〕012 — 县政府002靖政发〔2023〕106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等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343号)和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榆市监发〔2023〕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审查对象。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司法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附件2)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开展自我审查后,与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由议题提交单位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由承办单位开展自我审查后,与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工贸、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情况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不得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不得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

(5)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

(一)建全工作机制。建立靖边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市场监管局、发改局、教体局、工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服务局、应急局、审计局、林业局、统计局、信访局、医保局、乡振局、执法局、审批局、供销社、税务局、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供电公司、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要承担落实委员会有关安排,指导和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投诉,总结成效和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二)严格规范增量。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实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全县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完善自审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公文处理的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审签流程,嵌入公文处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

(五)强化宣传培训。县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养一批有原则、业务精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县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调查,评估我县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不断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加强执法监督。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督查。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有序实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督查检查考核,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以文件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和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由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查实后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x

                 3.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docx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