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2017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线访谈

嘉宾姓名:李小涛

访谈时间:2017-07-14

访谈简介:近几年,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效,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李小涛来到我们的访谈节目中,我们将就全县广大群众关心和关注的一些国土...

李小涛  党组书记、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移民搬迁、协调长庆用地等工作,分管耕保股、政秘人事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地质环境监测站、移民搬迁办公室。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靖边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闫军。近几年,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效,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李小涛来到我们的访谈节目中,我们将就全县广大群众关心和关注的一些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性问题进行在线解答。李书记,您好。

  【李书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主持人】:李书记,国土资源部门担负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责任,要在新形势下做好我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请问,在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下,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思路是什么呢?

  【李书记】:主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实现“保障科学发展更有力,节约集约水平有提高,服务社会更优质”。工作思路是:围绕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部署,按照“服务发展,管好资源,带好队伍”的总体要求,全面准确分析和判研我县国土工作面临的形势,把握政策,明确重点,找准着力点,突破关键难点节点,破解工作难题,力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最大化、最优化,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加大向上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报批工作力度,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工程用地需求;二是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开发等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力度,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三是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五是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切实改进干部作风,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加强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树立和优化国土部门良好形象。

  【主持人】:有网友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李书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主持人】:那么请问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李书记】:(1)依法征收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主持人】:有网友问,他家里的老宅想重建,和分家了的亲戚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请问李书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李书记】:(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主持人】:什么是基本农田?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李书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有:(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主持人】:有不少网友都想了解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问题,县城规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要交多少手续费?
  【李书记】:首先,向大家解释一下,只有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户才存在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不需要缴交土地出让金;县城规化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政策执行。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如果申请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要根据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主持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李书记】:(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首先应报经规划部门批准村庄规划手续,然后持规划许可手续到国土部门申请报批用地手续。(2)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划动工建设。(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权限范围,您能为我们说明一下吗?
  【李书记】:土地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享有以下权限:(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主持人】:有网友问道,我是城市居民,几年前在农村买了一栋房子是否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李书记】: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城市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所购房屋属非法买卖行为,不能为这类房子办理不动产登记。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在外面打工赚了些钱想在县城购房,看好了一套房子,但是卖家说他的房子还没有办好“土地证”,以后办好了再给我,请问这样的房子我能购买吗?
  【李书记】:如果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建议大家不要轻易购买。此类房屋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很可能给购房户的财产权益带来巨大风险。
  【主持人】:好的,那么请问李书记:房产交易后应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呢?
  【李书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共同申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书,房产证书);4、提交经住建局备案的买卖合同;5、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及土地出让合同;6、缴纳税费票据及传递单;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不动产测绘报告。以上资料审核通过后,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
  【主持人】: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是怎么规定的?住宅车库土地使用年限为多少?
  【李书记】: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有如下规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于规划要求为住宅小区配套,满足业主基本需要的车位、车库,使用年限应与住宅宗地相同。对于满足规划要求标准以外建设的,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行为的车位、车库,使用年限应按照其他商服用地标准。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土地的所有权吗?也就是以前购买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对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了,土地已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政府也没有权利对该幅土地作出再次拍卖的权利吗?
  【李书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指的是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征地审批手续,在权属关系上已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行为并未改变该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主持人】:请问国家征收耕地分国营林场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吗?补偿标准这两者一样吗?国营林场和集体土地有区别吗?按照什么补偿标准执行。
  【李书记】:国有林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林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收回国有林场土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主持人】:目前我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什么补偿标准执行?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李书记】:目前我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执行2017年1月23日县政府公布的《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全部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该文件已发布在县政府网站上,网友们可以登录网站查看。
  【主持人】:有网友问到,矿权的设立、挂牌出让及相关部门手续应如何办理?
  【李书记】:首先我局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靖边县矿业权总体规划、出让价款评估,然后拟定采矿权出让方案经我局局务会审查通过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申请人到县国土局报名,我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竞标成功后,申请人与我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先编制相关方案及办理发改、环保、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手续,经我单位审查、登记、配号后发证。
  【主持人】:针对我县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许多网友对此很是关心,您能对此简要的说明一下吗?
  【李书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目前我县由各乡镇和农业局负责办理,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完毕后,农业局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移交我局进行管理,所以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相关事项,请咨询县农业局。
  【主持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李书记】:(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问到,他是一名村干部,想为村里申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或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请问李书记,该如何申请?
  【李书记】:由所在村镇以红头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派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现状,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纳入项目建设库,待上级部门任务指标下达后,予以逐年逐步安排实施。
  【主持人】:好的,感谢李书记。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就到这里,今天的在线交流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李书记耐心细致的解答。如果广大网友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留言,我们将及时为大家解答,我们下期节目再见。